法官替我們上的性別( 暴力)課

法官替我們上的性別( 暴力)課

文/小曹(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博士候選人)
2011年12月4日,《明報》,「星期日生活」

美國女性主義兼酷兒理論家巴特勒(Judith Butler)在1990 年寫了Gender Trouble,顛覆了女性主義內外對性別的固有想法。有中譯本把書題譯作《性別麻煩》,意思雖近,卻始終未能原汁原味地呈現巴特勒擅於語帶雙關的書寫風格。她在初版的序言裏解釋, 「trouble」常有警告和顛覆的雙重意義。大人總苦口婆心勸告小孩子要遵守麻煩的規矩,以免惹上麻煩,其實正好說明秩序令那些找它麻煩的人身陷麻煩之中。既然遵守規矩與否都避不過惹上麻煩,巴特勒認為要思考的是怎樣充分利用這些麻煩,在體制中打開更多讓人活得過去(livable)的缺口。

性別的確是麻煩之事,看似非男則女,一目了然,但原來怎樣界定性別牽涉多項隨時間變遷的文化系統,以及其中蘊含的權力爭持;性別,絕不簡單。變性人W 小姐的司法覆核案正好暴露出香港的法律體制,如何為了免卻麻煩,死守僵化殘舊的性別觀念。2008 年完成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W 小姐希望跟她的男友共諧連理,於是透過律師向婚姻註冊處查詢,得到的回覆是:根據《婚姻條例》,婚姻是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的關係,而其中的「男」和「女」只限出生時的性別,不接納變性後的新性別。W 小姐因此興訟,可惜兩度被原訟庭和上訴庭駁回。

官司其中一項爭議點是如何詮釋《婚姻條例》中沒有附加定義的「男女」二字。法官援引1970年英國的Corbett 案例,認為婚姻的終極目的是生育後代,故此,條例中的「男」和「女」只限於具有完整生殖器官且功能正常的人。即使現代醫學採用多項標準界定性別,例如外顯的第二性徵、體內的生殖器官、性染色體、性激素,以及自我性別身分認同,但法官仍然堅持製造卵子的子宮和生產精子的睪丸在界定性別上有決定性的地位。然而,令人費解的是,法庭同時承認不育、過了生育年齡或決定不生養孩子的男女仍然有權結婚,她/他們的性別更不會因為無法符合所謂婚姻的終極目的而被質疑,那麼,拒絕讓變性人以新性別與異性結婚,恐怕不是純粹基於生育至上的想法,而是出自於對性別「本應」是截然二分的迷信和對同性婚姻的潛藏排斥。難怪兩份判辭都質問,身體要改造多少才算是另一種性別。而上訴庭甚至認為,即使做了變性手術、服食激素和易裝,都只是改變外觀,無法更改出生時的基因組合。這些詰難背後都是建立於非男則女的迷信之上,拒絕承認性別曖昧的事實,並且以為生物學最能判別雌雄。

是文化不是科學
歷史學家Thomas Laqueur在Making Sex 一書內告訴我們,所謂生理性別其實都是一時一地的文化產品;科學,沒有什麼超然地位。他的研究指出,在18 世紀前的歐洲醫學論述裏,根本不存在男女兩性的概念;在那個時代,生理性別只有一種,所謂「女人」只是發展遲緩、體格較弱的「男人」而已。醫生們都相信,今天被稱為只有「女人」才擁有的卵巢等於「男人」的睪丸、「女人」的陰道等於「男人」的陰莖、「女人」的陰唇等於「男人」的包皮。由於「男人」跟「女人」在解剖上相似之處遠遠大過他們之間的差異,所以男女生殖器官的所有相應部分都共用一樣的解剖學名稱,毋須細分。換言之,在18世紀前,流行於歐洲的性別觀念,並不是建基於科學論述; 「男女有別」之說其實源於早期的宗教信仰。

放大差異淡化相同
Laqueur 解釋,18 世紀冒起了男女平等的呼聲,宗教勢力日減,於是,反對女性享有平等參與權的人從科學裏提取論據,企圖證明男女在智力和身體構造上千差萬別,並以此將女人牢牢封鎖在家庭之中。自此,男女在解剖上的差異被誇大,而他們相似之處卻被輕描淡寫;18 世紀歐洲的醫學正式告別單性模型, 「男」和「女」逐漸被建構為兩種截然不同的「物種」,猶如分別來自火星和水星的外星生物,水火不容。

這種非男則女的性別二元論隨着對科學理性的尊崇而變得根深蒂固,因此,連身處在21 世紀的香港法庭還要為在哪裏劃界分別/辨男女而傷透腦筋,自找麻煩。其實,對性別曖昧的排斥,還隱含了法庭對同性婚姻的預設否定。法官之所以糾纏在怎樣才算是徹底變性,無非是因為他要確保結婚的雙方都來自「真正不同」(authentically opposite)的性別。所以,當法官無法在二元對立的框框內判別變性人是男是女,便用他以為最穩妥客觀的生物學觀點,強行將她的性別固定在出生時的那一刻,並以法例不容同性婚姻來駁回申請。

可以說,法庭這邊廂要求性別要壁壘分明,那邊廂急於攔截同性婚姻,恰恰反映了巴特勒對當代性別結構的分析:一個身體要被社會承認為某一種性別,必須參與將男女對立和排序的異性戀制度,並在這個制度中把自己外顯的性別身分、氣質、行為,重複扮演到令人以為是從「先天的」生理性別「自然地」散發出來一樣。如是說,整個性別生產過程都充斥着排他和壓制,我們每一個身處其中的人,無論是不是跨性別,都如履薄冰,在法律、媒體、以至別人互相監視的眼下,努力打造自我並跟社會指派我們表現/演的性別不斷爭持。若稍一不慎,不單招來白眼、歧視,連我們作為人的身分和權利都可能頃刻喪失。

延伸閱讀:
Butler, Judith. Gender Trouble. New York: Routledge, 1990.
__________. Undoing Gender.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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